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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类别:轮滑球 日期:2019-4-2 4:19:36 人气: 来源:

  梦见吃面条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785548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9%。

  同意7059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本议案属关联交易,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共计78484215股回避表决,与会有表决权股份为70590股。)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蒋纬球先生、董东先生、恢光平先生、戚啸艳女士、奚海清先生、张卫明先生、张越先生、刘印先生、焦康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恢光平先生、戚啸艳女士、奚海清先生为董事。在召开本次会议前,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以上九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自2011年4月20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上董事、董事简历详见公司刊登在2011年3月26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08)。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吉方宇先生、朱维军先生、邹雅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曹豫先生、吉宏伟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自2011年4月20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公司刊登在2011年3月26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09)。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30在公司1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蒋纬球先生、董东先生、恢光平先生、戚啸艳女士、奚海清先生、张卫明先生、张越先生、刘印先生、焦康祥先生共计6名董事和3名董事出席会议。董事出席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经总经理蒋纬球先生提名,同意聘请董东先生、张卫明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焦康祥先生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与康耐克斯公司合资企业,本公司持有75%的股权。因该公司与工商银行江阴市支行之间一笔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将于2011年5月10日到期,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拟向该行重新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本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同意在上述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期限为一年。

  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将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本公司将在签署相关文件后,按照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与日本东京制纲株式会社合资企业,本公司持有60%的股权。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拟向江苏银行江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本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同意在上述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期限为一年。

  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将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本公司将在签署相关文件后,按照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包含上述两笔在内,本公司累计余额为15995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苏公W[2011]A243号审计报告)净资产的15.6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为15995万元,无其他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也无逾期。

  包括本次董事会决议上述两笔在内,公司累计总额仍未超过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蒋纬球先生:男,1956年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中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长期从事综合统计、综合计划、市场营销、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证券管理工作。现兼任中国冶金统计学会金属制品分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现场统计研究会副理事长,江阴市企业家协会理事。持有本公司54903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任职条件。

  董东先生:男,江苏江阴人,1970年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中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先后曾担任江阴市航道管理处航政科副科长,江阴贝卡尔特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法尔胜贝卡尔特光缆钢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卫明先生简历:男,1965年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中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长期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多次荣获公司及江阴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兼任无锡市内审协会副会长。持有本公司15687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任职条件。

  焦康祥先生简历:男,1971年生,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中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长期从事财务工作。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文栋先生,男,1973年生,现任本公司董秘。中员,本科学历,曾任本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深圳法尔胜彰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七届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定于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30在公司10楼会议室召开,监事吉方宇先生、朱维军先生、邹雅芳女士、曹豫先生、吉宏伟先生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与康耐克斯公司合资企业,本公司持有75%的股权。因该公司与工商银行江阴市支行之间一笔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于2011年5月10日到期,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拟向该行重新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本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同意在上述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期限为一年。

  包含本次在内,本公司为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累计余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人民币。

  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系本公司与康耐克斯公司合资企业,本公司持有75%的股权。代表人董东先生,注册地在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芙蓉。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特种胶带用钢丝绳、航空用钢丝绳;销售本公司产品。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苏公W[2011]A224号审计报告),被人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7751.26万元,净利润1806.10万元,2010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1775.28万元,净资产为16218.7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96%。

  1、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人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拟借款项系补充被人公司流动资金,存在风险因素较小,因此同意为其提供。

  2、被人2010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因此根据本公司章程,该行为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向债权人提供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贷款,乙方向甲方提供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的最高额反措施。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其提供开始,所形成的责任范围内的金额提供反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25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手续。

  5)、最高额反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措施,以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 如甲方对乙方的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协议自动终止。

  本反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责任而招致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截至本公告日,包含本次在内,本公司累计余额为15995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苏公W[2011]A243号审计报告)净资产的15.6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为15995万元,无其他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也无逾期。

  包括本次董事会决议提供的在内,公司累计总额仍未超过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与日本东京制纲株式会社合资企业,本公司持有60%的股权。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拟向江苏银行江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本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同意在上述额度内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期限为一年。

  包含本次在内,本公司为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提供的累计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

  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系本公司与日本东京制纲株式会社合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本公司持有60%的股权。代表人张越先生,注册地在江苏省江阴市澄常开发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预制平行钢丝束股、预制被覆斜拉索、吹干空气系统设备、锚具、吊杆、预应力结构拉索,并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苏公W[2011]A239号),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407.34万元,净利润771.29万元,2010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1873.18万元,净资产为12381.51万元,负债总额为19491.6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1.15%。

  1、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人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拟借款项系补充被人公司流动资金,存在风险因素较小,因此同意为其提供。

  2、被人截至2010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因此根据本公司章程,该行为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向债权人提供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贷款,乙方向甲方提供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的最高额反措施。

  3)、乙方自愿为从甲方为其提供开始,所形成的责任范围内的金额提供反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最高额债权为3000万元。

  4)、本最高额反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反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手续。

  5)、最高额反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第一笔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权人提供的连续乙方均提供等额反措施,以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 如甲方对乙方的责任到期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甲方未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损失的,则本反协议自动终止。

  本反的期限为甲方因承担责任而招致损失之日起一年。如果融资协议或约定中分期还款的,并且相应银行分期追究甲方责任的,上述期限亦应分期计算。

  截至本公告日,包含本次在内,本公司累计余额为15995万元,占本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苏公W[2011]A243号审计报告)净资产的15.6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为15995万元,无其他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也无逾期。

  包括本次董事会决议提供的在内,公司累计总额仍未超过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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