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第三十八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第三十八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65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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