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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类别:竞赛规程 日期:2020-8-21 16:01:47 人气: 来源:

  《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1月28日市人民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各单位、各系统、各行业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的,依照国家有关执行。

  第四条 市体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第二年本市体育竞赛的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体育竞赛,按照年度计划的有关执行。

  第六条 举办体育竞赛,承办者应当首先向市体委申领体育竞赛申请表,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市体委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区、县体委备案。

  (三)攀岩、热气球、汽车摩托车越野、无线电、射击、飞机特技表演以及性较大的体育竞赛,必须提前六个月到市体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体育竞赛,如需改变竞赛名称、竞赛内容、竞赛时间或者撤销竞赛,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一)未经市体委批准,体育竞赛的名称不得冠以“”、“市”、“首都”或者其他同义的字样。

  (四)持有关的批准文件通过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聘具备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等级的注册裁判员。

  (五)体育竞赛结束后的两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体委分别提交工作总结、成绩册和经费结算单据。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给予,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体育竞赛名称、时间或者撤销体育竞赛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按照批准的竞赛内容举办体育竞赛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向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租借竞赛场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梦见杀人不见血

  (六)对未经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派,擅自担任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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