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员资格:凡具有天津市居住的资格,2010年以来连续在本市工作、学习、生活满6个月以上,身体状况和年龄符合参赛项目的,具有一定运动能力的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天津市第三届体育舞蹈比赛。
2、代表团(队):以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驻津部队、及社会体育组织等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队)参加本届运动会,参赛的运动员必须为所在代表团(队)所属单位的职工、官兵、居民及会员等。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
5、各参赛单位统一组队(3对以上可组队)报名参赛,参赛选手应认真填写选手报名表,避免错报和漏报,各参赛队需报领队、教练各1人。
6、参赛选手在报名结束后不得更改组别,如确系错报而需要更改的,需经大赛组委会同意后方可更改,并交纳更改报名手续费200元。
9、各组队单位认真填写报名表(包括:代表队名称、选手姓名、性别、年龄、参赛组别、领队、教练姓名、联系电话等),报名时需交电子版。
10、继母十七岁参赛选手报名时组须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少年组、少儿组选手须带本人户口页复印件及大中小学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证。
2、裁判长、裁判员由天津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大赛组委会选派,并报市体育局、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审核批准。
4、14岁以下组别包括14岁参赛选手,服装按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新指定比赛服装着装,必须按照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指定技术等级金牌以下组合及金牌以下指定步形参赛。
第三届体育舞蹈比赛各组别均录取励前8名运动员。13名颁发成绩证书、牌,48名颁发成绩证书。
2、参赛选手必须佩戴比赛背号,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凡迟到、缺席、不能按时检录者,按弃权处理,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个人承担。
4、参赛选手应遵守赛场纪律,如有选手发生比赛的事件(包括罢赛、起哄、等),将取消该对选手的比赛资格和成绩。
5、裁判员应执法,不营私舞弊,如发现违纪现象,仲裁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直至通知裁判长停止其裁判工作。
6、各代表队领队应严格检查选手的身体健康状况,参赛选手应提前自行办理伤病意外事故保险事宜,如未购买保险,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出现突发事件(如急病,意外等)责任自负。
7、本次大赛最高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对任何违反公开、公平、原则的工作人员,仲裁委员会有权做出处罚决定。
8、各代表队及个人对比赛成绩有,可以,需交费200元,如胜诉费退还,如失败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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