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报名参赛的运动员不得无故弃权,如弃权1项,则不得参加后续其他项目的比赛,并在团体总分中扣除13分。
(一)各单项分别录取前八名,按13、11、10、9、8、7、6、5计分。如参赛不足8人(队)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二)甲、乙组链球、标枪、竞走(甲组10000米竞走、乙组5000米竞走)、中长跑(甲组5000米、乙组3000米)项目第一名计金牌2枚、第二名计金牌1枚、第三名计金牌0.5枚,前八名按13、11、10、9、8、7、6、5计分。
(一)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一律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和县级以上医院公章,于赛前30天分别寄陕西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竞训科和承办单位(待定),同时,必须向承办单位提交同纸质报名资料相同的报名U盘(或发送E-mail报名)。
(一)技术代表、技术官员、裁判长和仲裁委员及竞走裁判员名单,均由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选调并省体育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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