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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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是指按照从市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或者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购置的,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体育器材。
第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采购配送、设施建设、管养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应当服务群众、因地制宜、建管并举、保障安全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第六条各区(管委会)应当协调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文广新、体育等部门,将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和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市体育、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各区申报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更新、和管理资金计划,结合市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合理安排预算,报市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各区。
各区体育、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室外体育健身器材采购,并及时配送至各街道及有需求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等。
第九条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公园、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是体育健身器材的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负责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和。
第十一条室外体育健身器材配置场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区体育、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涉及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十接受单位应当对配送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进行登记,与区体育部门签订管理使用责任书,并定期向区体育部门报告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责任人员,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保修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费用由接受单位筹集解决。
第十六条接受单位应当设置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说明告示牌,提醒使用者相关注意事项、报修电话等内容;对可能造身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相关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接受单位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健身知识的普及宣传,避免因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不当使用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接受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相关设施,开展全民健身竞赛主题活动,丰富群活,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设施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区体育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二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当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及时予以淘汰或者更新。
第二十四条对选址合理、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所列情形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五条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可以在原址或者迁址进行更新,但设施配置、覆盖范围和服务人群不得减少。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对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能有效保障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公益性、安全性的接受单位,由区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新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新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室外体育公共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侵占、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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