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通信处:
地址: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 传真:
民航局空管局技术中心:
地址:市朝阳区东三环中12号503室 邮编:100022
电话: 传真:
民航局第二研究所空管工程技术研究所:
地址: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凯德华玺835室 邮编:100010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87部规章)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为方便设备生产厂家申请设备使用许可,规范设备使用许可的申办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申办程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证分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办事条件:
(一)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
通信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可靠性、可用性、可性和安全性进行验证和确认。
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其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国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相关技术标准;
2.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通信领域的法人资格,同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3.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4.其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还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国无线电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由民航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内,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设备,在不予许可决定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
已取得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未按期申请换发,情况严重的,应重新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
(二)申请使用许可证
在取得使用许可证之前,设备生产厂家应当提供具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设备用于安装、调试、试运行或者运行。设备试运行开始后,可以进入可靠性确认周期,不同设备的可靠性确认周期按办事单位的有关执行。
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设备按要求完成可靠性确认评审,经审定合格的,可按要求申请取得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
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的设备,在可靠性确认期满后,设备生产厂家可向合格审定机构提出可靠性确认评审申请,经评审合格的,可以按要求申请设备使用许可证。
申请设备使用许可证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
审查合格的,由民航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三)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
通信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超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或者在获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后2年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代理机构未能提供一套与临时使用许可证载明型号一致的设备用于可靠性确认的,可以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
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民航局作出予以延期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民航局不予延期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由。
经批准延期的,自延期决定作出之日起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两年,期满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四)使用许可证换发
1. 使用许可证到期换发
设备使用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时,设备生产厂家可申请换发使用许可证。申请换发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民航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设备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销原使用许可证。
2.(临时)使用许可证主动换发
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名称、注册地址及设备产地等使用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于上述信息变化后45个工作日内申请换发(临时)使用许可证。
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主动换发的,在新(临时)使用许可证颁发前,设备生产厂家不得向提供通信服务的单位提供原(临时)使用许可证载明的同一型号的设备。
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民航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新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的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 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申请的,需提交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的委托书;
2.设备的型号、配置、结构、技术指标、功能、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
3.设备生产厂家法人证件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认证范围应包含该类设备);
4.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及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5.中华人民国无线电业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限无线电发射设备);
6.设备生产厂家在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说明材料;
7.工厂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应包含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测试用例和测试结果,测试范围应覆盖ICAO附件10、中国民航行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
AS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室内单元及室外单元试验报告;
9. 设备结构、功能性能及技术指标与中国民航行业标准的符合性对比表;
10. 设备在国内或国外空管设备运行保障单位试运行的记录及用户使用报告;
11.合格审定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初步审查
必要时,办事单位将在受理申请前对所要求的条件和材料符合性进行工厂调研。
办事单位自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报民航局,由民航局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设备生产厂家。
(三) 资料技术审核
申请受理后,办事单位将对设备生产厂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料技术审核,并出具资料技术审核意见,报民航局。
民航局技术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进行工厂技术审核以及设备测试的决定。
(四) 工厂技术审核
适用时,办事单位将对该型号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产品的安装、服务,以及设备生产厂家的财务、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工厂现场技术审核。
(五) 设备测试
适用时,办事单位将组织安排进行设备测试,设备测试包括工厂型号测试和运行测试。工厂型号测试指在设备工厂生产下开展的系统配置项级和部件单元级测试,其目的是验证设备技术指标的符合性。运行测试指在设备预期使用下开展的可用性、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空间信号(针对收发信机类设备)和飞行校验(针对设备)等测试,其目的是确认设备是否满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视设备复杂程度测试周期为3-12个月,需要时测试周期可延长至24个月。
注:设备生产厂家能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设备测试报告时,可适当简化设备测试过程。
(六) 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
办事单位将根据资料技术审核、工厂技术审核和设备测试工作情况,编制审定意见,提交民航局。民航局参考审定意见,作出是否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决定。
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申请的,需提交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的委托书;
2.设备生产厂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限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和售后服务技术支持能力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3. 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
4.同一型号设备的可靠性确认评审报告;
5.用户关于可靠性确认期间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6.设备生产厂家关于该型号设备设计结构、重要功能性能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7.合格审定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初步审查
办事单位自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报民航局,由民航局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设备生产厂家。
(三) 资料技术审核
申请受理后,办事单位将对设备生产厂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料技术审核,并出具资料技术审核报告,报民航局。
民航局技术审核的结果,作出该型号设备工厂技术审核以及设备测试的决定。
(四) 工厂技术审核
适用时,办事单位将组织安排工厂技术审核。
(五) 设备测试
适用时,办事单位将组织安排设备测试。
(六) 颁发使用许可证
办事单位将根据资料技术审核、工厂技术审核和设备测试工作情况,编制审定意见,提交民航局。
民航局参考审定意见,作出是否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申办程序
(一)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申请的,需提交设备生产厂家授权 的委托书;
2.设备生产厂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限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和售后服务技术支持能力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3. 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
4.设备安装、调试、可靠性确认的情况说明或未能进行安装、调试、可靠性确认的情况说明;
5.设备生产厂家关于该型号设备设计结构、重要功能性能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6.合格审定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申办程序参照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使用许可证换发申办程序
(一)使用许可证到期换发
1.设备生产厂家申请设备使用许可证到期换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申请的,需提交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的委托书;
(2)设备生产厂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限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和售后服务技术支持能力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3)同一型号设备的使用许可证;
(4)用户关于近6个月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5)设备生产厂家关于该型号设备设计结构、重要功能性能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2.使用许可证到期换发程序参照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二)(临时)使用许可证主动换发
1.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主动换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申请的,需提交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的委托书;
(2)设备生产厂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限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营情况和售后服务技术支持能力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3)(临时)使用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4)同一型号设备的许可证;
(5)用户关于近6个月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6)设备生产厂家关于该型号设备设计结构、重要功能性能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2.临时使用许可证主动换发申办程序参照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3.使用许可证主动换发申办程序参照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申请资料要求
设备生产厂家应按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许可证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许可类型提交所列的资料。
申请设备使用许可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向办事单位如实提交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设备使用许可的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交规范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纸质材料纸张大小为A4,电子材料为DOC或者PDF格式文件。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节假日除外)
许可证信息的发布方式: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局在其INTERNET网站上定期公布(网址:。
许可证的补发
设备生产厂家遗失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补发 。
许可证的撤销/注销:
设备生产厂家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民航局予以撤销。设备生产厂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通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设备生产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撤销其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一)技术支持能力或者售后服务质量不能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变更设备配置、参数、指标等导致设备性能下降,不能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其设备在试运行或运行过程中出重大功能缺陷,影响正常运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注销相应通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一)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含延期有效期)届满未申请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未按期换发的;
(二)属于上述两种的撤销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情形的;
(三)设备生产厂家依法终止的。
设备使用许可范围:
直接关系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的通信设备需要进行使用许可管理,民航局定期公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目录》。(具体见“资料下载”)
注意事项:
(一)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或者授权代理人员领取,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二)由于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填写原因造成发证有误的,后果由填写单位负责。
资料下载: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申请联络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许可证申请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用户使用情况调查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目录.pdf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