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江门市体育局。
二、参赛单位:
新会区、蓬江区、江海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竞赛日期:待定。
竞赛地点:江门市体育场。
四、竞赛分组及项目:
(一)甲组(1997-2000年)。
男、女:100m、200m、400m、800m、1500m、400m栏、4×100m接力、4×400m接力、跳远、三级跳远、跳高、标枪;男:110m栏;女:100m栏;男:5000m;女:3000m。
(二)乙组(2001-2002年)。
男、女:100m、200m、400m、800m、1500m、400m栏、4×100m接力、4×400m接力、跳远、三级跳远、跳高、标枪、;男:110m栏;女:100m栏。
(三)丙组(2003年以后)
男、女:60m、100m、200m、400m、800m、1500m、80m栏、4×100m接力、跳远、跳高、垒球、实心球。
五、运动员资格:
1、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已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2、各参赛单位的运动员报名参赛,需具有代表单位户籍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3、运动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各市、区学习、训练,可代表学籍所在地单位报名参赛(除运动员户籍所在地单位报名参赛外),需出具该运动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一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
4、非江门市户籍的运动员,需出具二代身份证原件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就读代表单位所在地各学校的学籍卡(统一由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下载打印,并贴大一寸彩色近照加盖学校及所属地教育部门印章,其它学籍证明不予受理)方可参赛。
5、在省队适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不占名额。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2010-2011田径竞赛规则》,起跑采用“零”抢跑。
(二)报名人数不足3人(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比赛(提前通知报名单位更改报名项目)。
(三)每名运动员可报两个单项,并可兼报接力;每个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得多于3人,各组别接力项目限报1队。
(四)运动员参加接力比赛时须穿统一的服装,否则不予比赛。
(五)比赛器材一律由大会提供。
(六)根据田径规则第四章142条款规定,凡无故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加比赛;除因伤有大会医生证明可不参加比赛)则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项比赛及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的参赛资格,并扣罚该队团体5分。
(七)比赛检录时,运动员必须出示运动员二代身份证,否则不能比赛。
(八)径赛项目根据报名人数决定赛次,但800米以上的中长跑项目则直接决赛,按成绩排名次。
七、录取奖励名次和计分办法:
各组别录取团体前六名。各组别各项目录取个人前八名。
计分按9.7.6.5.4.3.2.1计算。破市纪录奖5分,破省纪录奖10分,破多次纪录按一次计算。接力项目得分乘2计算。
八、参加办法:
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3人,甲组15人(男、女不限)、乙组15人(男、女不限)、丙组20人(男、女不限)。
九、报名和报到:
各参赛单位于2016年5月13前报名,并将报名表电子表格发至江门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联系人:李雨顺,电话:3270839,邮箱:),报名后于五天内将已盖参赛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运动员相关参赛资格等材料到江门市体育局竞技体育科进行验证,逾期报名或不参加验证的作不参加论。
报到:运动队于赛前一天到赛区报到。运动员持二代身份证原件检录和参赛。
十、优秀裁判员、教练员奖:
(一)对在比赛中遵守《裁判员守则》、工作积极的裁判员进行奖励“优秀裁判员”若干名。
(二)对带领运动员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且遵守《教练员守则》的教练员奖励“优秀教练员”若干名。
十一、经费规定:
待定。
十二、裁判员:
仲裁及裁判员由大会竞赛处指派。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江门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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