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客户端11月14日消息,2017年11月,被称为国内“极限第一人”的吴永宁在攀爬高楼时失手坠落身亡。因认为“花椒直播”(密境和风科技公司旗下视频直播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至其子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吴永宁的母亲何某将密境和风公司起诉到法院。后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密境和风公司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元。后密境和风公司上诉到四中院。11月14日,该案在四中院二审开庭。二审全流程采用线上审理的方式进行,由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东弘、张勤缘组成合议庭。法庭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随后休庭。双方将进行庭下调解,如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吴永宁曾被称为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曾经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过演员。在他的极限运动生涯中,曾经成功挑战过多地高楼和大桥。2017年开始,吴永宁在“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性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因此拥有了上百万粉丝,他也成为了网络名人。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
因认为“花椒直播”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吴永宁的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密境和风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吴永宁的母亲认为,被告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拍摄的,明知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导致生命,但被告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不仅不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和,而且予以鼓励和推动,被告实质上是以吴永宁的生命为代价而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被告应当对吴永宁发布的系列动作视频不予以审核通过,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被告却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被告的行为了吴永宁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依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永宁上传至花椒直播平台的相关视频,大部分为高空动作视频,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动作过程中未穿戴防护设备,也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被告在发现视频内容具有性,且应知吴永宁拍摄此类视频有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应对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措施,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完全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吴永宁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为其高空攀爬活动,这种活动的性是显而易见的,其可能造成的结果,也是可以预测的,被告对此是应知、应注意的。被告有能力对吴永宁上传视频的内容进行审核,其本可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予以处理,并对吴永宁进行安全提示,但被告未完全采取上述措施。因此,被告对吴永宁的坠亡具有。
一审宣判后,密境和风公司提出上诉。11月14日,该案在四中院开庭。二审全流程采用线上审理的方式进行,由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东弘、张勤缘组成合议庭。
密境和风公司上诉称,吴永宁进行的高空极限挑战行为属于自甘冒险,上诉人对于吴某的坠亡不具有任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不属于加害行为。
吴永宁的母亲则辩称,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主观,对吴永宁冒险行为的、和鼓励,属于加害行为和侵权行为;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的持续冒险行为以及因冒险而坠亡存在的主观,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充分、逻辑严密、判决合理。
据了解,二审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进行了交换与质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案件三个争议焦点,即密境和风公司对吴永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吴永宁的行为是否为自甘冒险行为以及密境和风公司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等发表诉讼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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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坠亡案二审开庭,双方同意调解》)(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连云港万和热水器售后维修服务电话http://247141.shop.m.lieb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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